|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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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导墅支行 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导墅支行贷款本金49.5万元、利息69430.49元,本息合计564430.49元;并按《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9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导墅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4元,由被告***、***、***、***、江苏金銮油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