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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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常州市金坛区温馨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常州招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80323.59元,其中向原告***支付77762.06元、向第三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支付102561.53元; 二、被告常州招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7943.0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8924.3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9元,由原告***承担231元、被告常州招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担78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786元、被告***承担58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常州招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