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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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 十堰市谐诚利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车城街办公园路××号××幢××(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红卫街办王湾路××号××幢××(房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屋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五堰街办山西路××号××幢××(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红卫街办王湾路××号××幢××(房产证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以查封、扣押、冻结; 五、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红卫街办王湾路××号××幢××(房产证号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