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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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铁鹰特种车有限公司 十堰宝良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十堰铁鹰特种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十堰宝良工贸有限公司欠款41700.08元及利息1813元,共计43513.08元。 二、驳回原告十堰宝良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十堰铁鹰特种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十堰铁鹰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