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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东方粮油工业江苏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缴存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的账户31×××65的保证金500万元,对东方粮油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在(2018)苏1181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项下第一、二两项给付义务优先受偿;

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89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负担178元,被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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