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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新民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药费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丧葬费34546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交通费600元。 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4854元。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216595.8元【(37342×20-24854)×30%)】。 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150.2元【(13834-10000)×30%】。 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5704.8元【(26448×9÷2)×30%】;给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0309.5元【(11455×9÷3)×30%】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