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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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铁岭市春天医院 铁岭华夏地产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7131.05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140.65元、护理费13140.4元、交通费500元、施救费3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9353.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974元,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