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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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2012年房字270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建平支行借款本金125491.98元、利息1661.19元及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罚息等(利率、罚息利率等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建平县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朝阳市泰运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建平分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3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