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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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441万元; 二、驳回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35元,被告安徽鑫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原告埕坪(福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