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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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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支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原告***633538.49元人民币;

二、原告***收到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时返还给被告***垫付的6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赔偿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金溪县支行;账号:15×××27)。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9元,由原告***负担329元、被告***负担1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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