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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 无棣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无棣新正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忻州市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无棣永业建材有限公司 无棣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滨州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华祥水产有限公司 山东鸿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棣新正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无棣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62468.46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362468.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无棣永业建材有限公司、无棣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忻州市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滨州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棣华祥水产有限公司、山东鸿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无棣新正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棣永业建材有限公司、无棣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忻州市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滨州恒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棣华祥水产有限公司、山东鸿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