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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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冠泰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闽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饶阳县冠泰建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间从2019年3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488.5元,由饶阳县冠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