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3345.28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87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10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原告***负担455元,被告***负担900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