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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70060.9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本金4070060.94元,以年利率18%计算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扬子东路1098号(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在建联合厂房1-2层【滁国用(2014)第09998号、滁开F-692号】、扬子东路1098号(综合楼)【皖(2017)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38713号】}、被告***提供的房地产【位于扬子小区16幢102室(房地权滁字第**)】、被告***提供的房地产【位于中都大道1661号(滁州世界贸易广场家居博览中心)商铺E区326室(房房地权证滁字第**)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滁州兴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扬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73元,由原告滁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645元,由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滁州兴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扬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382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滁州兴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兴扬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