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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793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387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7元减半收取计232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