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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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日照景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号为130***0417183104842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清偿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日照景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日照市泰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