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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损失153563.14元,减去已付的59364.78元,再支付94198.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00元,减半收取547.00元,被告***495.00元,由原告***负担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