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南鑫工程机械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政和县兴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南鑫工程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承包合同; 二、浙江南鑫工程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政和县兴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包费5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不超过10万元为限); 三、浙江南鑫工程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己方的设备、设施,返还政和县兴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场地及设备,并支付场地、设备占用费(按1780.82元/日,自2019年6月1日起算至腾空之日止); 四、驳回政和县兴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政和县兴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浙江南鑫工程机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