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与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关于宁德市东侨开发区品)27幢503室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1000785)有效。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由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