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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鄂豫皖一日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1359287.6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9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信阳市浉河区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财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880元,由被告河南省鄂豫皖一日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市浉河区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880元,将上诉费交款票据(或复印件)寄至平桥区人民法院,未将交款票据(或复印件)与上诉状一并寄来我院的视为不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6×××16(交上诉费),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25×××79。开户行全称为: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