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伊春枫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718民初53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伊春枫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卓锦。职务:经理。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育苗办事处道东街。 原告***与被告***、***、伊春枫尚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庞志军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文成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