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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6万元及利息(计算标准:按年利率24%,从支付借款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93万元从2015年11月13日开始计算,另93万元从2015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应从利息总额中扣减689,5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0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