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民初37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住***。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 原告***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振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杰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