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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建拓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开元金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4202.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7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713元,由原告***负担321元,被告***负担24元,被告人保淮安公司负担336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各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部分由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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