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初262号 原告:青海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57405253M,住***。 法定代表人:赵子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部经理,住***。 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5240N,住***。 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冶金进出口青海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青海皓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姜晓娟 审判员翟爱红 审判员司世江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唐慧莲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