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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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叙永县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7888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1778889元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4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