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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
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1159号

原告: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海,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韦韦。

第三人: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启善。

原告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正宇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张俊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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