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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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 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1159号 原告: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海,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庄韦韦。 第三人: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苏启善。 原告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苏亚迪炭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正宇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张俊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