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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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黄墟锚链有限公司 镇江恒飞刷业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恒飞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999901.28元,利息207803.21元(计算至2020年3月21日),合计1207704.49元; 二、被告***、***、***、***、镇江市黄墟锚链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恒飞刷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86元,由被告镇江恒飞刷业有限公司负担11286元,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