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代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6月18日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9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