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民终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冯家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代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均同意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宜昌市中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0年6月18日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9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