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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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6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双龙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侃,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呈,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双龙塑料厂,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四川省安岳县红奇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安岳县宏发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勇。 上诉人四川双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双龙塑料厂、四川省安岳县红奇食品有限公司、安岳县宏发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四川双龙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谈光丽 审判员任文磊 审判员刘一颖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