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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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祥楠欣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省戈强版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祥楠欣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1163870.7元,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祥楠欣商贸有限公司垫付的保证金及货款43404.8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祥楠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2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63元,由被告四川四海迈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