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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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创力电气有限公司 德阳新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预付款共计人民币3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34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88元,由原告四川创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82元,由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