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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损失,损失计算标准为:以工程价款14772407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为标准,从2009年12月16日起计算335天。 四、驳回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900元,由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负担20000元,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0元,由四川中地能源建设公司负担20000元,四川万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