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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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秀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商洛秦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秀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原告陕西秀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镇安县XX园XX庄XX街XX段XX层房屋;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每年3万元的标准向原告陕西秀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腾房交付给原告之日止的房租费,并按房租费总额的10%向原告承担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