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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陕西天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西咸新区三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西咸新区三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为有效合同。 二、原告陕西西咸新区三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三、由被告陕西天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西咸新区三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725.3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 四、驳回原告陕西西咸新区三味坊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天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795元(原告已预交),反诉受理费3009元(被告已预交),合计7804元。原告陕西西咸新区三味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104元,被告陕西天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