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981民初640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斌,福建途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德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被告华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诉请判令:华正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从2019年2月23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与华正公司于2018年12月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承包方***负责施工区域(实际位于福安市厂房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并组织施工人员、材料、机械进场;第三条约定工期为50天,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27日,如华正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工期相应顺延;第六条约定,如华正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千分三的违约金等;合同尾部写明了承包方***的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信息。

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华正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2018年除夕当日,华正公司才拨付工程款2万元。2019年春节后,华正公司仍未支付2018年(农历)所拖欠的工程款,且不愿给付农民工路费,导致农民工不愿意前来施工。2019年2月23日,***与华正公司达成结算协议,确认华正公司共欠***工程余款80000元,结清以后工地所有事情两不追究。该协议书由***、罗嚷和华正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温正权签字捺印。此后,华正公司未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现***催讨未果,遂提出上述诉请,望法院判如所请。

华正公司辩称,其一,本案工程的名义承包人为***,但实际承包人为***与罗嚷,且罗嚷还是承包方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其二,华正公司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工程进度款112000元,已按约履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义务,但***却未进度施工;其三,2019年2月22日,***、罗嚷与华正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温正权达成结算协议,确认华正公司共欠工程余款80000元,结清以后工地所有事情两不追究,待工程款于2019年2月23日到账后生效,并口头约定工程款汇入罗嚷账户。此后,华正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3日、3月1日、3月16日向罗嚷账户汇款5万元、5000元、25900元,合计80900元(其中900元为罗嚷三天的点工钱)。另外,罗嚷收款后,本应支付黄广杰工伤赔偿10640元,但其亦未支付,并由华正公司代为垫付,故华正公司已超额支付工程款。综上,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承包方)与华正公司(发包方)签订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施工区域(实际位于福安市厂房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并负责组织施工人员、材料、机械进场;工期为50天,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27日;如华正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如华正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千分三的违约金等;合同上还注明了***的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信息。此外,双方又于2018年12月18日补签一份《施工安全协议书》。

2019年2月22日,***、罗嚷与温正权签订一份《协议》,载明:本人***与华正公司达成一致协议,本人承揽该公司工程所有余款共计八万元整(80000¥);该款结清后,工地所有事情两不追究;待工程款与2019年2月23日到账后生效此协议。上述《协议》由***、罗嚷、温正权三人签字捺印。协议签订时,***有口头陈述“你如果(钱)打给他(罗嚷),你就让他也签字吧”。

协议签订后,华正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4日、2月23日、3月1日支付给罗嚷5万元、5000元、25900元,合计80900元。

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为102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胜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夏溦

裁判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