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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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屏南县天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泉州丰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中青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屏南县天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泉州丰泽分公司支付欠款53750元; 二、屏南县天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泉州丰泽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平台费2051.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元,由福建中青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屏南县天星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泉州丰泽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