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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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起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福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中青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中青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起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3240元; 二、福建中青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起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760元; 三、厦门起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青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500元; 四、驳回厦门起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福建中青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支付欠款676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7元,由厦门起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04.7元,福建中青国际旅行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131元,福建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69元;反诉费25元,由厦门起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