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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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金珠满江啤酒饮品有限公司 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集贤县溢隆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富锦市绿色食品产业园区原登记在黑龙江金珠满江啤酒饮品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照房产18处、无产权证照房产5处(房屋用途、产权证号、建筑面积详见清单附后)、土地使用权证号:黑富锦国用(2012)第121号52830.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一宗、机器设备(清单附后),查封上述房屋的效力及于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被申请人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