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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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格雷特压缩机有限公司 罗必润油品(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6616号 原告:罗必润油品(上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剑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骏,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格雷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立峰。 原告罗必润油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格雷特压缩机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罗必润油品(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罗必润油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莉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亚雯 书记员王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