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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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世纪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165.97元及利息(以219165.9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8.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