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600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44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达支公司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所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