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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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平县车安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9月12日内签订的《建平县车安达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回租赁原告的辽N×××××号别克轿车一辆。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车辆返还之日止的车辆租赁费(每日200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