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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饶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垫付保险赔偿款29078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2831元,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广饶安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