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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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5257号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 负责人:任云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法定代表人:夏登,董事长。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青岛金默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立案,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泮晓朋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鑫 书记员郭雨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