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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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弘捷荣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516049.06元; 二、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新疆弘捷荣商贸有限公司利息62172.23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疆弘捷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天恒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