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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应以原告***交付购房总款人民币27810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能超过已付购房款总额人民币278104元的30%)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人应给付之款,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权利人或将履行款汇至本院(款汇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账号:21×××15)转给权利人。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