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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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507.3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损失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3.39元,保全费446.71元,共计880.1元,由被告山东蓝帅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