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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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四海金昌货运有限公司 利福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利福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四海金昌货运有限公司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以2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7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352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利福特(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四海金昌货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