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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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掖市利盛防火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承担利息3万元,合计6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5元,减半收取5517.5元,由原告负担1517.5元,被告张掖市利盛防火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张掖市利盛防火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5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